新闻背景:“酒店竟然收取了1108元的酒具使用费!”据报道,3月22日,绵阳市民王女士称,她只带了一瓶普通白酒。酒店方表示,王女士自带的酒水为酒店售价8188元的15年茅台,按酒店内部规定要收取15%的酒具使用费。
网友毕晓哲:所谓的1108元酒具使用费,其别称就是早被公众诟病的“开瓶费”。无视法律,竟然直接将隐匿多年的“陋习”重拾起来,看来不是商家“想钱想疯了”,就是经营酒店的商家“喝高了”。当然,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商家装傻式地“喝高”了。
也只有“醉”了的商家,才会罔顾消费者利益。一瓶酒如果价钱低些,核算下来三五十元,消费者忍气吞声也罢了,但总不能拿出“此山是我开”的强盗架势吧?15%的酒具使用费,简直是宰人没商量,幸亏消费者没带“人头马路易十三”,否则一瓶“开瓶费”收下来,还不上万?
说商家“醉”了其实差不离,“只顾眼前利益”不顾长远,逢人就“宰一把”,这样的经营手段在市场竞争之下,无疑是自寻死路。消费者有时候很容易在酒店喝醉,是对商家的“放心”才喝醉。让消费者消费时“放心”,是商家的经营之道。一个不遵守法律、不尊重商业道德的商家,不外乎就像一个喝得醉醺醺驾车的“醉汉”,这样的醉汉不可能遵守规则和道德,亟待有关方面严厉整治。(检察日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