历时九个月酝酿,北京市今天出台《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》,这是北京在面对金融海啸采取的最新一项举措。根据规定,即日起,一系列针对跨国公司在京设立总部的优惠政策将出台。
北京市发改委委员陈光明表示,这次重新修订的规定删除了部分失效过时的条款。新规定与原有政策相比,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要,调整完善和新增了部分内容,进一步加大了鼓励和吸引的力度。
一是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扩大运营范围,增加进出口及国内分销、物流配送、服务外包等经营管理活动。这有利于提升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功能,有利于发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综合服务职能,也可带动北京金融、保险、贸易、会计、法律、信息等现代服务业企业迅速发展,提升高端知识型服务业的比重。
二是降低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门槛,将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,由3000万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。
三是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的,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区总部,按注册资本金额的不同档次给予资金补助。
四是放宽了出入境管理的时限和人员范围:地区总部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、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、一般外籍员工可以分别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、3年、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;地区总部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、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、一般外籍员工可以分别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、4年、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。同时对跨国公司总部外籍员工购买商品房上,取消了原来居住满一年的条文。
据了解,1999年北京市率先在全国颁布了《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规定》。目前,在北京设立的具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性质的外商投资性公司121家,经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41家,多数为世界500强企业。约占企业总数的1%,销售收入约占23%,净利润占32%,纳税额占22%;上缴地方主要税收约占同口径全市税收比重的4%。